成品粮

时间:2024-06-29 23:14:35编辑:米尔

储备品种和质量等级。针对我县居民群众食用习惯及市场购销情况,确定我县本级成品粮储备品种为大米,质量标准要达到GB/T1354三级以上,每袋包装成品粮净重不能大于25公斤,袋装的计量误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原粮或半成品粮折合顶替储备成品粮。

成品粮储备标准

二、质量管理

(一)品种。成品粮储备以大米为主,适当储备小麦粉。

(二)质量。大米质量标准为GB1354三级及以上,小麦粉质量为GB1355特制二等及以上,卫生标准符合GB2715要求。

(三)包装。原则上包装规格为25公斤/袋、10公斤/袋、5公斤/袋。包装物标准符合GB/T 17109要求。

(四)管理。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成品粮储备内部质量控制制度、配齐必需的成品粮检验检测设备和具备资质的检化验人员,负责对所储备的成品粮质量和卫生状况开展日常检验和检查,随时保证储备的成品粮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食用卫生标准。市、区县发展改革委每年对储备的成品粮组织开展一次质量检查,由重庆市粮油质检站及万州区、永川区粮油质检站按照划定的区域对成品粮储备进行抽检。根据需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可指定检验机构适时进行抽检。

三、储存管理

(一)储存条件。成品粮储备仓库必须符合储存成品粮的要求,仓内保持干净整洁,有防漏防潮、防鼠防雀、防虫和通风隔热措施,达到低温储存条件。

(二)储存资格。承担成品粮储备的企业必须取得储存资格,储存资格的认定每三年开展一次。

(三)储存地点。市、区县级成品粮储备必须定点定位储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市、区县级成品粮储备不得在同一库点混存不得将一个计划批次的成品粮储备分库点储存。如确需改变储存库点,需书面请示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同意。

(四)库存管理。各承储企业储存的成品粮必须堆放整齐,留足通道,划定货位,便于启运。按品种、规格实行托盘堆垛,堆垛高度不超过3个托盘高度,堆垛与堆垛之间、堆垛与墙壁之间的距离大于0.6m。堆垛整齐、牢靠,防止倾斜或倒塌。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对空仓进行消毒,严禁对成品粮进行熏蒸杀虫处理。

市、区县级成品粮储备数量落实到位后必须在仓门显著位置悬挂“SCC”(市级成品粮储备)、“QCC”(区级成品粮储备)、“XCC”(县级成品粮储备)性质标识牌仓内划设堆垛线、标明分垛号,设置堆垛牌,堆垛牌上悬挂分垛账,分垛账的记录能真实反映好成品粮储备的数量动态情况。

(五)安全管理。承储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技术规范以及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对成品粮储备仓库进行检查和维护,以保持仓库完好。如果发生储存安全责任事故,承储企业要按照仓储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对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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