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04 20:17:22编辑:米尔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阿拉善盟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储金。在员工工作期间,员工个人和企业均应按员工个人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纳住房公积金,两者均归员工个人所有,作为员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第三条 凡在本企业工作,并由企业发放工资的员工均应缴纳住房公积金。

离退休员工以及临时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特殊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的缴纳:

(一)、员工待岗,从待岗之日起停缴公积金,重新安排工作后,从安排工作的次月起开始缴纳公积金。

(二)、员工因故脱离本厂,中断工资关系时,公积金随之停缴,恢复工作后从发放工资当月起缴纳公积金。

(三)、新参加工作的员工,从参加工作后的次月起缴纳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企业发放工资之月起缴纳公积金。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从一九九八年一月起开始实行。员工个人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为:该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率6%,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

企业按员工个人缴多少,相应配多少的原则缴纳住房公积金,今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率按照阿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规定相应调整。

第六条 新参加工作的员工,住房公积金以上个月工资额作为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当月应发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中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员工个人支付,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八条 企业和员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应与发放工资同时进行。员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人力资源部代扣,企业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连同员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一并及时向阿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纳。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支取、使用、转移

第九条 企业足额交纳住房公积金后,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员工,公积金缴存在三年且公积金余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调离本地区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使用人使用公积金时,应向本企业财务部提出支取公积金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加盖公章和公司分管领导签章报阿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可支取公积金。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一)、员工调离企业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员工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

(二)、公积金转移时,应先由人力资源部办理调出手续,后由财务部通过阿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汇缴具体工作及帐务处理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阿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确认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和“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设置住房公积金总帐及明细帐,对员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转移等业务进行核算。

第十四条 每月发放工资后,公司财务部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连同支票一并交阿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当公积金缴存人员及缴存金额发生变化时,补填“公积金变更清册”,并相应调整月缴存额与“公积金汇缴书”。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对员工住房公积金的各项经济业务及时登记入帐,定期与银行、阿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核对帐目,做到同步核算,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发现差错及时协调处理,保证住房公积金帐目一致,确保企业、员工的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确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范围和工资基数,每月向财务部提供人员变动表(包括待岗人员、新入厂人员、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单等),为财务部进行公积金业务核算提供依据。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帐务处理

第十七条 财务部对住房公积金单独立帐,每次办理公积金缴纳、补缴、支取和对帐后按下列程序记帐:

(一)、总帐。记录全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总额和月应缴额,公积金的月缴数应与“公积金汇缴书”和“变更帐”相符。

(二)、个人帐。按员工姓名开立帐页,根据盟住房管理中心通知记录每位员工每年的公积金缴存额,各合计数等于总帐余额。

(三)、变更帐。另设“住房公积金变更帐”,记录每笔变更数额。

(四)、住房公积金手册。由财务部与各分厂(部室)劳资员填写并统一保管。每年公积金结算时交阿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计息,并由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程序

第十八条 企业足额交纳住房公积金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按规定向阿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九条 员工个人贷款时要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贷款申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依据政策审查贷款用途确定能否贷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员工本人有权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财务部、盟住房管理中心负责给予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施行,以前公司制定的公积金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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