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权利

时间:2024-05-30 04:53:00编辑:米尔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和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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